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律師被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