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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郭玉端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被 告 簡月英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通行使用被告所有土地所能獲致之利益為準,原告陳報以通行被告土地之面積範圍計算休耕補助之損失,並援引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之償金計算標準云云,容有誤會。原告未能陳明原告所有土地通行使用被告所有土地所能獲致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 元後,尚應繳納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