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陳信正
陳美惠陳惠玉陳信志陳怡成陳怡安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榮原 告 許甘炎
許美英許美桂陳淑貞許喬恩許喬盛許喬寧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王文傑
王文成王文江王麗珍兼訴訟代理人 王文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申報及公告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