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陳信正
陳美惠陳惠玉陳信志陳怡成陳怡安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榮原 告 許甘炎
許美英許美桂陳淑貞許喬恩許喬盛許喬寧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蘭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王文傑
王文成王文江王麗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本院認有就系爭門牌為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房屋之材料、結構及屋況等鑑定建物可存續期間之必要,請兩造對此及送鑑定詳細事項、鑑定機關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