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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李後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繼宏等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9號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