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張芷帆即噶瑪蘭大飯店被 告 蘭陽觀海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葛瑪蘭國際度假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