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黃寶誼被 上訴人 陳國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返還售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97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