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藍春廷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被 告 藍金發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蒼仁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