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被 告 吳沁芮(原名吳佩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