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陳秋菜被上訴人即原 告 沈家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