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莉莉利害關係人 劉士齊
劉秀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秋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劉秋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宜蘭縣礁溪鄉○○村 00鄰○○00號,民國99年4月25日推定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秋順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秋順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秋順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秋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秋順滯欠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97至98年間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40,277元,並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金融機構存款資料,被繼承人劉秋順雖無留有不動產,但尚有車輛 4部,汐止及宜蘭大坡路郵局存款20,633元。然因被繼承人嗣於民國 99年4月25日推定死亡,其全數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以致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秋順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個人除戶戶籍資料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本院99年10月20日宜院瑞民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欠稅查稅情形表、金融機構存款查詢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 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 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又依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劉秋順確於 99年4月25日推定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死亡或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 99年度司繼字第23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且依 103年4月8日聲請狀所檢附欠稅查詢情形表及同年月30日之補充狀,可見被繼承人尚遺有車輛
4 部等遺產,且被繼承人除欠有聲請人稅款外,尚積欠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宜蘭監理站燃料稅及交通罰鍰等情。聲請人為追討積欠之稅款,且認國有財產局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專才,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亦經提出前開欠稅查詢資料等文件附卷足憑,是聲請人應屬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無誤。
㈡又依被繼承人子女劉士齊、劉秀靜另具狀陳稱因其等已合法
完成拋棄繼承手續,對被繼承人之資產、債務脫離糾葛,且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見103年7月29日陳報狀),本院實難期待被繼承人子女確已清楚知悉被繼承人生前之資產負債情形且有足夠能力而得妥適處理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惟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局若經法院擔任遺產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準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函覆本院並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劉秋順之遺產管理人(見卷附 103年5月9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惟審酌國有財產局依法為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劉秋順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