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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 權 人 張妙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林秀公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有益費用新臺幣捌仟元,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有欠缺,未能查明債務人現管理人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