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7號債 權 人 張妙妃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祭祀公業吳紹宗公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有益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有欠缺,未能查明債務人現管理人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