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亦豊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蔡亦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債務人京菱國際事業公司已撤銷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請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該公司所在地法院查有無申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若未申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該公司章程亦無特別規定,則請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併提出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權讓與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五○○○鄉○○段607、60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