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張欣潔非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張欣潔訴請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及起訴狀等件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