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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羅春城送達代收人 張寧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春城對相對人吳素玲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七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明瞭前開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之開庭錄音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該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又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民事閱卷規則第二十三條及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前段皆已明定。

三、查聲請人羅春城雖為明瞭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七號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開庭內容而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其並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已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況本件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亦以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院欽文仁字第○○○○○○○○○○號函文揭櫫明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依法應予駁回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