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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浪清非訟代理人 蔡杰相 對 人 蔡添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萬民初字第四一七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嗣經大陸地區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以(2012)萬民初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2012)萬民初字第41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海南省萬寧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且海南省萬寧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有該基金會(103)核字第008794、008795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2012)萬民初字第417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