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莊吳幸樺 吳雪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邁里原 告 吳雪敏訴訟代理人 蔣稚婕兼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吳雪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勝彬被 告 吳正義 吳信崇吳位三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事庭 法 官 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