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游水德被 告 林水溶
林慶文林美華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