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成龍上列當事人間法人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感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九、十一、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四、九、十一、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感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於民國103年4月26日召開第3屆第7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感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查: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4條、第16條之變更,屬財團財產管理方法之更動;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9條、第11條之變更,則為財團董監事組織之更動,是前開捐助章程之修訂,涉及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經核上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5條之變更,核其內容,乃就董事會審定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決算,及下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期限予以修訂,僅屬財團業務期程之修正,無涉於財團之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非屬民法第62、63條所定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庸法院先行裁定許可。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4、9、11、16條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條部分,無須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