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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調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調字第17號聲 請 人 劉祥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列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請詳載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原因,金融機構部分,亦請列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載財產、收入、支出,若為薪資,併請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聲請前兩年無收入,亦請載明,併提出釋明資料(如國稅局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四、債務人清冊(請詳載債務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原因)。

五、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中文版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