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調字第18號聲 請 人 陳婉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蘭縣員山鄉農會等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中文版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