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英松相 對 人 李光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就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484號交付機器之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號)云云,固屬實在。然前開訴訟,業因聲請人即該案原告並未遵期補正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裁定駁回起訴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核屬實,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