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藍春廷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 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審理102年度重訴字第74 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時,擴張訴之聲明,本院當庭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96 元,而聲請人表示已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庭呈繳費收據乙份,經本院閱後當庭發還,聲請人並當庭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是本件溢收裁判費計604元(計算方式為:1,000-396=604)。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溢收之裁判費,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