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張文彬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淑惠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