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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被 告 張文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241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1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