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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陳月香

陳禹農陳禹恆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昌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派股利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