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陳順桂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元子公管 理 人 廖當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6萬9,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