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呂鴻棋被 告 吳國照
呂美馨呂美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萬7,602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