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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林英泰

林枝萬林佳聲林坤郎薛玉女薛萬梓黃朝枝黃瑞國許松義陳坤池陳宗勇陳財富孟陳秀英陳林𤆬治陳春長張張通賴仁壽曹旺枝林漢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被 告 林忠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訟爭土地共有人,而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訟爭土地之使用權不存在,顯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而為本件主張,故其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以訟爭土地之價值核之。又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表明係就訟爭土地之一部為主張,自應以全筆土地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31,348元(計算式:訟爭土地面積7,923.34㎡×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17,431,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