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黃萬春
黃大溪廖福助黃金來前列 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萬壽被 告 李燦熖
李燦維李寶美前列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