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吳俊葦即永在房屋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 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被 告 林浩温
林春來林尚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蔡瑜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依職權訊問證人林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