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陳照謀
陳瓊巽陳郁勝陳重宇陳瓊佳陳瓊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鄭添枝
鄭添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 代理人 張芳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