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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號原 告 林瑞珸被 告 楊素月訴訟代理人 陳連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