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號原 告 林瑞珸被 告 楊素月訴訟代理人 陳連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