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梁玉峯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被 告 張芷帆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商號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裁判案由:回復商號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