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張芷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玉峯因回復商號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