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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茂庚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聲請人因選舉無效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選舉無效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係繳納17,335元,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憑,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溢繳之14,335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