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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曾添枝

曾政穗曾張美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被 告 林葉椪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3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依?,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