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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贈文(原名陳有堅)

謝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被 告 蔡秀如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