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林慧容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葉光洲律師被 告 林淑慧
桂林山水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建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本件關於系爭預售屋案關於客製化事項與被證一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適用之關係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