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小林安子
楊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481,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4,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