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羅文煌
羅家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上訴人 羅文興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5 號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等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命在前開105 年度訴字第495 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5 號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等民事案件業因兩造和解而已終結,有該和解筆錄正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張軒豪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