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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利害關係人 賴韋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燦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賴韋豪為被繼承人賴燦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11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段○○○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賴燦煌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賴燦煌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燦煌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燦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燦煌生前為第三人林語倢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業已多次向被繼承人催討置之不理,遂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惟被繼承人賴燦煌於民國 103年11月19日身歿,其全數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以致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指定賴韋豪(即被繼承人之長子)為被繼承人賴燦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庭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原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燦煌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未為清償,被

繼承人復於 103年11月19日死亡,其全數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繳款明細表、本院家事庭查詢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391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㈡此外,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及本縣律

師公會是否有意願或有會員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節,分別依104年8月20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400240220號函及104年10月26日(104)宜律憲字第1040287號函,函覆本院該署無意願及該會無會員有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賴燦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綦詳。

㈢另本件被繼承人賴燦煌之生母賴陳阿玉、胞弟賴長岳、胞姐

賴月淮及被繼承人之子女賴韋豪、賴立玟雖分別於104年8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具狀陳明不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均未陳明無法適任本件被繼承人之正當事由,有其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是本院仍得考量其等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而斟酌自原繼承人中選任適任人選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再者,本院審酌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吳佩柔到庭陳稱因考量被繼承人子女賴韋豪本住居於被繼承人附近,且考量其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相較其他繼承人較為熟悉,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長子賴韋豪為遺產管理人等語(見卷附本院 104年11月30日訊問筆錄),另參卷附被繼承人及原繼承人賴韋豪之戶籍謄本 2紙,可見本件利害關係人賴韋豪與被繼承人賴燦煌最後戶籍址確屬同路段同巷不同號之相鄰關係,縱利害關係人實際並無住居戶籍址,惟其對該地所生法律上權利、義務仍應具相當支配性,則本件被繼承人賴燦煌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向該地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關係人亦可因對於該地之支配性而即時得知並有利於遺產管理人編製遺產清冊、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等職務之遂行。又考量利害關係人賴韋豪雖已拋棄繼承而無清償被繼承人遺債之義務,但仍有協助清理遺債之社會責任,況其既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是故考量關係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適切性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認選任利害關係人賴韋豪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 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