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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亦豊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蔡亦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京菱國際事業公司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已撤銷公司登記,請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該公司所在地法院查有無申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若未申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該公司章程亦無特別規定,則請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併提出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