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錦榮相 對 人 惠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郭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