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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家救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枝萬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宜蘭縣頭城鎮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