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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鳳珠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家陸助字第四七號大陸法院囑託文書送達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文政於民國104 年10月9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文政之長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除戶登記時被問及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其妻於103 年在大陸地區四川辦理離婚,且在宜蘭地院有辦理離婚程序,其二姊曾出庭出證,為了解被繼承人真正婚姻狀態以代為處理身後之事,請求查閱卷宗並辦理後續程序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家陸助字第47號大陸法院囑託文書送達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