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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鄭綉緞

羅廷峰羅玉玲被上訴 人即原 告 黃于真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家訴字第18號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47,775.9元(即以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及同段1建號建物課稅現值計算被上訴人之應繼分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日期: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