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羅清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伯駿即升華工程企業因本院104年建字第7號給付違約罰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83,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