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永模(即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至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4年4月24日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3條、第8條至第10條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查,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條所為法人名稱變更、第2條所為修正財團法人設立宗旨及興辦事項,並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附表所示第3條部分,依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提供之原章程及該基金會董事會決議之修正章程(會議紀錄附件九)比對,捐助章程第3條並無修正,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第3條章程內容自無理由。至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8條、第9條有關董事人數及執行業務事項之修正,以及第10條增列專業總監及執行業務部門,則涉及財團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核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8條至第10條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8條至第10條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捐助章程之修正,則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無須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附表:
┌─┬───────────────────┬───────────────────┐│條│原章程內容 │修正後條文 ││次│ │ │├─┼───────────────────┼───────────────────┤│第│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一│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原││條│名為「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以│定名為「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 │下簡稱本會)。 │後為因應實際發展之需要,依法申請更名為││ │ │「財團法人人文展賦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 │ │本會。 │├─┼───────────────────┼───────────────────┤│第│本會以經由教育的實踐,推廣人文適性教育│本會以經由教育的實踐,推廣創辦人楊文貴││二│的理念與精神,以促使人類精神層次的正向│先生所開發之「人類發展任務型學校系統」││條│提昇,社會的發展積極且和諧為宗旨,依有│為宗旨,務使每位學子均能獲得天賦開展與││ │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性格健康之最佳教育經驗,俾養成有為有守││ │一、推廣人文適性教育理念與精神 │之現代公民,進而促進社會之和諧發展。依││ │二、成立人文適性教育理念的一貫制完全學│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校 │一、推廣「人類發展任務型學校系統」之理││ │三、成立自主的師資培育機構 │ 念與精神 ││ │四、推展人文關懷的自然鄉土教學 │二、成立「人類發展任務型學校系統」一貫││ │五、推廣人文適性教育範疇的所有相關事務│ 制完全學校 ││ │六、建立教育與生活結合、互助和諧、關懷│三、成立自主的師資培育機構 ││ │ 自然生態的有機體學校及社區 │四、推廣「人類發展任務型學校系統」範疇││ │ │ 的所有相關事務 ││ │ │五、建立教育與生活結合、互助和諧、關懷││ │ │ 自然生態的有機體學校及社區 │├─┼───────────────────┼───────────────────┤│第│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由人文│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由人文││三│國小教職員、家長及支持適性教育理念的熱│國小教職員、家長及支持適性教育理念的熱││條│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本會設董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八│外代表本會。 │表本會;視需要得增設副董事長一人以襄助││條│ │董事長處理會務。 │├─┼───────────────────┼───────────────────┤│第│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九│集臨時會議。 │集臨時會議,以處理下列重要事項: ││條│本會開會,董事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 │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董事委託為限│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不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任主席,需有過半│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四、解散之擬議。 ││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五、其他依規定本會每年度應審定之事項。││ │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本會開會,董事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 │意行之。 │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董事委託為限││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因││ │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為擔任或由董││ │ 。 │事互推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前述第一││ │四、解散之擬議。 │至第四款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行之。 ││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 │管機關核備。 │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 │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 │ │管機關核備。 ││ │ │本會設常務董事五至九人,由董事互選之,││ │ │以集會方式執行上述所列重要事項議決外之││ │ │經常會務。 │├─┼───────────────────┼───────────────────┤│第│本會得設執行長一人,秘書一人或數人,承│本會得設置以下職務或單位: ││十│辦董事會之決議事項及秉承董事長之命,處│一、專業總監一人,負責指導本會推動「人││條│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人選由董事長提經│ 類發展任務型學校系統」。 ││ │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二、執行長一人,秘書一人或數人,承辦董││ │ │ 事會之決議事項及秉承董事長之命,處││ │ │ 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 │ │三、資源部、財務部、業務部及其它相關單││ │ │ 位以執行本會之會務。 ││ │ │以上人選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 │└─┴───────────────────┴───────────────────┘